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制止私自印制和订购残疾人证的通知
<;;1997>;;厅字第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
目前,全国统一核发残疾人证的工作已在各地全面展开。中国残联为保证核发工作顺利进行,在召开了全国统一制发残疾人证工作会议基础上,又先后向各地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证的订购和发放工作的函》等几个文件,部署和指导该项工作,并多次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作为国家认定残疾人和残疾类别、等级的证件和残疾人维护自身权益、享受国家及地方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各省向中国残联统一订购。但据反映,最近仍有一些厂家伪造残疾人证向地方残联推销,严重危害了残疾人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干扰残疾人证的正常核发。为保证核发残疾人证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坚决制止私自印制、订购残疾人证的行为,特作如下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地残联必须执行统一制发残疾人证的规定,切实加强残疾人证的核发和管理,一律不得私自印制、订购残疾人证。
(二)各市(地)残联要在近期内对本辖区发证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凡不是中国残联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均为假证。一经发现,当地残联要立即宣布作废,收回假证,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核发残疾人证一律通过中国残联统一订购,对到地方推销残疾人证的厂家,各级残联有责任加以制止并通过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四)此通知请转发至县级残联。各省(区、市)核查结果请于1997年8月31日前报中国残联组联部。
中国残联办公厅
199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