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近日,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残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构建残疾人平等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确保到2025年
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地市级党政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编制在33人(含)以上的省级、地市级残联所属事业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