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残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残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的意见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宣传落实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是做好残疾人司法保护工作的精神源泉和基本准则。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残联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坚持全员学习、持续学习,坚持大力宣传、积极践行,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成效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直接检验,把做好残疾人司法保护工作作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部署、践行人民司法为人民的重要举措,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国家法治宣传教育规划要求,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等普法责任制,实行“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注重把普法深度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全过程,积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保障残疾人的具体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本系统普法的重点内容,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和广大残疾人需求,着力提高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让司法工作人员熟知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让广大残疾人依法积极维护自己的各项权益。各级残联要不断完善普法工作领导机制,加强残疾人工作者的法治教育,制定实施符合残疾人工作实际的普法规划和计划;积极开展残疾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专项行动,促进残疾人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深化法律进残疾人家庭、进特教学校、进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进残疾人托养机构、进残疾人医疗康复机构、进残疾人专门协会的“残联法律六进”活动,让法律贴近残疾人的生活,让残疾人了解生活中的法律。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促进法律、法规中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具体内容得到有效实施,各级残联积极做好配合支持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平等权利,让残疾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每一项行政行为、每一次法律服务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增强广大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残疾人平等享受公共法律服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残联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切实将残疾人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不断丰富残疾人可以享受的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及时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无障碍功能,让广大残疾人可以就近、便利、公平地享受公共法律服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推动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依法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提升残疾人法律援助质量。持续优化法律援助申请程序,实现法律援助机构服务窗口“临街落地”,提高残疾人获得法律援助的便捷性。深入开展“法援惠民生·关爱残疾人”品牌活动,积极总结推广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经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鼓励和支持各级残联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制定针对残疾人的优惠扶助措施,减免相关服务费用。积极培养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开展法律援助志愿助残行动。引导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面向残疾人的公益性法律服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没有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告知本人及其近亲属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规定情形的,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告知本人及其近亲属有权依照相关规定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为其获得司法救助提供便利和帮助。强化对遭受侵害的未成年残疾人的司法救助和保护。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残联等部门共同推动残疾人法律救助制度的健全完善。有效发挥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在推动政策制定、协调处理重大典型事案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坚持通过社会化方式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实现残疾人法律救助服务全覆盖,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在残联定期坐班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助服务。切实增强服务残疾人的主动性,坚持法律救助服务“关口前移”,工作重心从“事后补救” 转向“事前防范”,努力避免残疾人矛盾纠纷的发生。充分发挥公证、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信访等非诉讼方式的积极作用,帮助残疾人通过多元化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三、依法严惩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残疾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各级公安机关忠实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依法严惩侵害残疾人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积极配合残联、民政等部门建立常态化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对街巷、涵洞、天桥、车站、码头等部位的巡查,及时发现被遗弃、流浪乞讨和受侵害的残疾人,认真做好残疾人的身份核查、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来历不明的残疾儿童,要及时采血输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进行比对,从中发现失踪被拐儿童。对解救的流浪乞讨未成年残疾人及时送往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或救助管理站,并积极协助核实受助未成年残疾人的真实身份,帮助查找监护人。
各级人民检察院坚持依法能动履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高检会〔2015〕11号),依法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对严重侵害残疾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侵害残疾人群体利益的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对残疾犯罪嫌疑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加强对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监督,发现监护人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依法予以督促纠正,适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对于侵害行为严重、存在不适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情形的,依法告知并支持未成年残疾人、残联等有关个人或者组织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
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宽严相济政策,依法惩治侵害残疾人的犯罪,充分保障刑事案件的残疾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依法对残疾人被告人从宽量刑。残疾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残联等单位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或者存在相应风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并跟踪反馈督促落实。
各级残联应当积极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将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作为自己的根本职责和重大使命。充分依托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结合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加强宣传预防措施,积极提高残疾人的风险防范能力。有效发挥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和网络信息平台作用,积极畅通残疾人反映问题的渠道,认真倾听残疾人的诉求,推动解决残疾人的困难。建立健全残疾人权益保护应急处置机制,针对严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坚定站在残疾人立场,及时主动发声,积极协调相关各方,促进问题妥善解决。引导残疾人客观反映问题,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四、切实加强无障碍诉讼服务,努力让残疾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法发〔2018〕15号),不断完善司法为民服务体系,切实将无障碍服务贯穿诉讼全流程。积极设立“助残绿色通道”,采用网上立案、跨域立案、上门立案等方式,方便残疾人立案。加强诉讼程序的引导和释明,大力推广车载法庭、就地审理、上门调解等巡回审判模式,充分运用网上开庭、网上调解等信息化手段,方便残疾人当事人诉讼。尽早开庭、及时判决,加大执行力度,努力缩短办案周期,切实提高诉讼效率,依规为残疾人缓、减、免诉讼费用,有效维护残疾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为有需求的残疾人及时提供手语、盲文、大字体、字幕等信息交流服务,建立规范化的提供手语、盲文等诉讼辅助服务的人员名册,让残疾人可以无障碍地享受诉讼服务。新建诉讼服务和审判场所等应当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等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既有诉讼服务和审判场所等不符合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的,应当制定具体改造计划,2025年底前达到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积极推广法院系统诉讼无障碍工作经验,探索建立法院系统无障碍诉讼服务规范化标准。
各级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持续深入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公益诉讼。通过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主动履行维护残疾人权益的职责,依法行政、建章立制,加强跨部门执法协作;通过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及时修复受侵害的公共利益,进一步塑造平等保护残疾人权益的良好社会环境。依法积极履行民事检察职能作用,支持合法民事权益遭受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各级残联主动有为,依法开展支持起诉工作,积极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残联应当加强涉及残疾人案件的统计、分析和研究,持续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力度。适时公布残疾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件,加强对残疾人司法保护的指引,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尊重、关心、支持、保护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