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残联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残联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管理,有效提高财政补贴(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 43号)、《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和个人财政补贴(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财绩〔2019〕11 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和个人财政补贴(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监〔2020〕1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财政补贴(补助)资金,是指为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由省财政经省残联逐级安排用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各类项目并补贴(补助)到儿童个人,或通过补贴(补助)到执行项目的用款单位,使接受相关服务的儿童免交相应费用的资金;所规定的管理职责主要为残联组织作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主管部门应担负的监管主体责任。
第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公正,合法合规。坚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的目标公平公正,程序合法合规。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普惠为主,特惠为辅。
(二) 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加强上下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以往年度项目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集中财力扩大项目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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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优先足额保障0-6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经费。
(三) 绩效优先,动态管理。全面实施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监督,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落实项目动态管理。
(四) 依法公开,强化监督。全面推进项目信息公开,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不断健全监管机制,保障项目资金阳光透明运行。
| 第二章 |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残联全面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下达省级康复机构和市县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主体责任。下放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审批权限给市县。
第五条 市县残联承担省残联下达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任务分配或转下达、绩效目标监督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残联下达的各项目绩效目标。
第六条 用款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项目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用款单位是指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各类康复机构。
| 第三章 | 预算编制、申报、执行及监督
第七条 省残联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改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状况,对照残疾人事业发展目标任务,按规定执行“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策程序,研究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及有关项目预算数额。
第八条 省残联采用项目法为欠发达地区各市县分配省财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贴(补助)资金,制定年度各项目预算分配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各市县承担项目资金数额根据市县残联申报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求数和每名儿童补贴标准等确定。
第九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预算采取逐级向上申报的方式,即县级(含省财政直管县)残联先上报市残联,再由市级残联审核汇总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求情况后上报省残联,经省残联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批。严格落实实名制申报,市县残联要全面准确掌握申报项目预算残疾儿童名单,随时备查。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省残联按各项目有关要求执行预算,严格按时限办理资金分配、公示及下达,并将项目资金和绩效目标细化分配至市县,再由各级残联分配至所辖用款单位,同时将有关情况报省残联备案。
第十一条 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增项目;年中经批准新增项目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需纳入当年度康复救助、但因错过预算申报时限而未及时申请救助的残疾儿童,其经费可通过康复救助结余经费安排或补报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各级残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用款单位要做好绩效自评。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残联和用款单位要定期对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绩效目标对项目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审核,确保按要求使用资金及完成任务。
第十三条 各级残联要建立健全集体决策机制、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落实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上级残联要加强对下级残联的监督指导,各级残联要加强对承担本级任务用款单位的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各级残联要通过事前现场抽查、事中随机抽查、事后定期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措施,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补贴)项目监管全覆盖。根据各项目具体要求,明确现场实质性审核的职责,重点复核实名制救助情况。
| 第四章 |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残联要建立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省残联是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财政补贴(补助)项目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市县残联和用款单位要参照省残联的做法,结合实际对项目管理过程产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开。
第十六条 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公示公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财政补贴(补助)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具体公开内容根据资金项目实际情况设定。
第十七条 各级残联和用款单位可集中通过媒体、单位门户网站、手机移动端、张贴公告等途径方式,对各项目补贴(补助)资金申领和发放情况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开。
第十八条 事前公示要明确公示期限、环节和本级及上级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渠道;事后公开要最大化保障知悉范围,并确保长期可查。
| 第五章 | 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九条 各级残联要积极推进涉企和个人财政补贴(补助)资金发放领用信用体系建设,及时收集、整理各类违规申报、领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贴(补助)的康复机构和个人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各级残联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纳入“黑名单” 的康复机构和个人不予安排资金,已安排资金的要及时追回。同时,会同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骗补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 第六章 |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级残联应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公检法等部门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监督、审计及相关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打击和追责等工作,切实防范虚报、挤占、挪用补贴(补助)等行为发生。
第二十二条 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补贴)资金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款单位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补贴)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回资金,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五条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七章 |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央转移支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和中国残联有关制度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县残联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贴(补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康复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