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阳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粤府办〔2018〕4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以0-6岁阶段为最佳康复期,应做到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通过科学、及时、有效及个性化的抢救性康复服务,为其将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第三条 总体目标: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组织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章 康复救助对象
第五条 康复救助对象主要为阳江市户籍0-6岁(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度的8月31日止年龄不满7周岁),符合以下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二)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第六条 不断完善非本市户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模式,逐步实现持有阳江市居住证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
第三章 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本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内容和经费补助按省级救助内容和标准执行,并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非全日制康复训练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八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及支持性服务等。
康复训练补助费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环境布置、人员培训、食宿及购买康复专业人员服务等。
残疾儿童同一救助年度内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政府同类救助项目补助。
第四章 康复救助工作流程
第九条 市、县(市、区)残联应积极组织协调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和发现工作,建立筛查档案,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底数及康复需求,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
第十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
1. 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 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附后),并提供身份证或家庭户口簿、残疾人证或有专业资质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原件等有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二)审核
1. 县(市、区)残联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监护人。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纳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并及时安排康复服务;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对未通过审核有异议的,可向市残联提出申诉,市残联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2.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由县(市、区)残联和民政、扶贫、财政等部门共同核准后优先提供康复救助;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符合本办法康复救助对象条件要求、并按有关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的,可申请康复救助。
(三)救助
1. 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服务。县(市、区)残联原则上应安排残疾儿童在本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对于确实需要申请异地康复的,经拟接受康复机构主管残联审核同意,可转介异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
2. 定点康复机构应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签定服务协议,并将协议复印件提交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备案。
3. 康复服务满1年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终止其康复服务并及时报告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县(市、区)残联应及时做好救助对象调整及服务信息的对接工作。
4. 每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残联应向市残联组织报送上学年度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数据和绩效报告等。
(四)结算
1. 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县(市、区)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结算。在本市外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凭有效票据按标准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申请给予补助。结算周期为“每月一审核、每学期一结算”。 对市级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每月一审核由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会同市残联负责。在非定点康复机构康复救助,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2. 获准接受异地康复救助的本市残疾儿童,如户籍所在地救助标准高于康复机构所在地的,按康复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低于康复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同时,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第十二条 康复救助服务补助经费使用按照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县(市、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是指国家、社会或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符合条件并经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主要包括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康复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以及非营利性的助残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各类康复机构的业务指导,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机构的支持,逐步完善政府购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运作模式及监管机制。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并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各级儿童福利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为机构内的残疾儿童开展康复服务,符合定点康复机构条件的,纳入定点机构管理;暂时不具备开展康复服务条件的,可通过购买(委托)其他定点康复机构服务的方式提供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由市、县(市、区)残联分别组织会同同级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按照相关准入标准公开评审择优确定。市、县(市、区)残联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定点康复机构名单。
第十六条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质,自愿申请成为阳江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具备承担相关康复救助任务的服务能力。
(二)符合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相关准入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服务。
(三)遵纪守法,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其他政府监管、执法部门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没有发生过重大伤亡或责任事故。
第十七条 经中国残联、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听力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定点医院和通过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三级(含)以上等级评审的机构,可直接认定为本市定点康复机构。
第十八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定点康复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残疾儿童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合法内容。
第十九条 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商同级残联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确保康复救助服务公开、公平、公正、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充分利用网站、公告栏等做好康复救助项目公示工作,在机构显眼位置向社会公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及监护人名单、期限等情况,并定期公布项目进展等情况,自觉接受残疾儿童监护人、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定点康复机构出现以下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由认定部门根据情况取消其定点资格,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协议不符合规定。
(二)借助项目名义套取康复救助经费。
(三)收取救助对象项目服务范围内不合理费用。
(四)未按项目服务范围和服务规范提供康复服务。
(五)项目康复服务效果及满意度未达标。
(六)隐瞒康复服务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不提供反映真实情况材料。
(七)擅自暂停或终止康复服务。
(八)存在消防、食品卫生、水电煤气使用及教学环境等安全隐患。
(九)存在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残疾儿童及其他侵犯残疾儿童合法权益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任务的非定点康复机构在资质、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要求与定点康复机构一致。
第七章 康复服务专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上岗前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并通过测评。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培养体系,加强对康复专业人员的培养培训;市、县(市、区)残联应会同同级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建设,制定相关鼓励政策和措施,充分发挥各类康复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提高各类康复专业人才培养水平。
第二十五条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加强在岗工作人员培训,保证各类康复服务专业人员符合岗位资质要求;同时,创造条件每年度为每个专业人员提供至少一次培训机会,不断提高机构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八章 康复救助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残联,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管、扶贫等部门应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一)残联应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制定康复救助计划。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业务经办能力,做好康复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工作,妥善安排符合条件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依托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数据信息管理与共享,及时将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反馈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会同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对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实施严格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人才培养,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二)教育部门应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逐步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支持保障;鼓励阳江职业技术学院逐步开设教育康复、特殊教育等相关学科及专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特殊教育补贴的发放工作。
(三)公安部门应配合残联和民政、扶贫等部门核实残疾儿童的户籍、居住证等有关信息。
(四)消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做好残疾儿童定点机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做好残疾儿童定点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审批工作。
(六)民政部门应做好残疾儿童的医疗康复救助和生活救助,优先保障低保家庭、儿童福利机构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及康复救助工作;加强社会办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审核和监督管理;协调社会捐助支持残疾儿童康复。
(七)财政部门应按规定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经费,会同审计部门、残联等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残联等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经费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八)医疗保障部门应按规定落实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政策,逐步提高报销标准。
(九)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医疗康复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制度;指导妇幼保健等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及时将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十)发展改革部门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康复服务价格监管。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覆盖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
(十一)扶贫部门应全面摸清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状况,配合民政部门、残联等做好相关康复救助服务工作。
(十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商事主体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注册登记审核和监督管理;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做好有关康复机构的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
(十三)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审计监督。
(十四)充分调动和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止。《阳江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阳府〔2019〕50号)同时废止。如之前执行的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