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
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
本标准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及相关政策制定,适用于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县(市、区、旗)。
一、组织管理
(一) 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重视,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二) 卫生健康部门。
将社区康复医疗设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将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基层卫生人员及全科医师继续教育;开展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管理和康复医疗、护理、咨询、转介等服务。
(三) 民政部门。
将残疾人康复设施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开展精神障碍者社区康复服务;培育助残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四) 残联组织。
协助政府做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规划;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诉求,组织残疾人主动参与社区康复活动;建立基层残疾人组织和社区康复协调员队伍;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和服务状况调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以及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宣传工作;推进社区和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建设。
二、 服务体系
(一) 县(市、区、旗)建有康复专科医院或在县(市、区、旗)综合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建有残疾儿童康复、辅助器具服务、精神卫生社会福利等机构,提供康复专业服务并开展社区康复技术指导。
(二)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备相应的医疗康复能力,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三) 街道(乡镇)、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内根据需要设置残疾人康复活动场地,有条件的可开展日间照料、工疗、娱疗及辅助器具展示、租赁等服务。
(四) 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配备社区康复协调员。
三、 服务内容
(一) 康复需求和服务状况调查。
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和服务状况调查,做好登记,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
(二) 基本医疗卫生。
面向残疾人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等服务。
(三) 康复训练。
为有康复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视功能、定向行走、感知觉补偿、生活自理及职业、社会适应等能力训练。
为有康复需求的听力残疾人提供听觉、语言等能力训练。
为有康复需求的肢体残疾人提供运动、认知、语言、生活自理及职业、社会适应等能力训练。
为有康复需求的智力残疾人提供认知、生活自理及职业、社会适应等能力训练。
为有康复需求的精神残疾人提供沟通和社交、情绪和行为调控、生活自理及职业、社会适应等能力训练。
(四) 辅助器具适配。
为有康复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助视器、盲杖等适配及使用指导。
为有康复需求的听力残疾人提供助听器适配及使用指导。
为有康复需求的肢体残疾人提供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坐姿椅、站立架、生活自助具、护理器具等适配及使用指导。
(五) 支持性服务。
为有康复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导盲随行、心理疏导、康复咨询、知识普及等服务。
为有康复需求的听力残疾人提供手语翻译、心理疏导、康复咨询、知识普及等服务。
为有康复需求的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提供托养、护理、居家照料、心理疏导、康复咨询、知识普及等服务。
(六) 转介。
帮助有需求的残疾人到专业康复机构接受服务。
四、评价指标
(一) 有需要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康复活动场所设置率>90%。
(二) 社区康复协调员配备率>90%。
(三) 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和服务建档率>95%。
(四) 残疾人普遍接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服务满意度>80%。
(五) 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
>80%,接受基本辅助器具适配的比例>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