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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残联省教育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残联省教育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南粤扶残.助学工程" 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残疾人教育水平,鼓励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帮扶残疾人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其更好的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根据《广东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残联设立南粤扶残·助学工程"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含退役残疾军人大学生)给予资助。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残疾人大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及其他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军队院校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教育大专班是指由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与在省内普通高等学校联合举办的特殊教育大专班(含中高职三二分段高职学段班)。

第五条   资助对象为具有广东户籍且持有广东省颁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广东户籍且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注册在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六条   对在普通高等学校普通班就读的残疾人大学生每人给予一次性的资助,其中:专科生10000元,本科生巧000元,硕士研究生20000元,博士研究生30000元。

第七条     对在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大专班就读的残疾人大学生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相应专业收费标准给予学费资助(或者实际缴纳学费金额),按年度发放。资助年数不超过学制年数。

第八条     已经享受特殊教育大专班年度学费资助的,不再享受第六条的资助。

第九条   残疾人大学生就读期间办理休学手续的,中止其享有本办法所规定的资助申请资格,并暂停发放助学金,待其依法依规复学后再行申请、发放。就读期间退学或者开除的,停止发放助学金。取得较高学历后再选择就读同等层次或者较低层次学历的,不予资助。

第十条   同时满足省财政设立的多项学生资助政策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项资助。

第十一条每年101日一11月巧日期间登录广东省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https//czbt.czt.gd.gov.cn/)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南粤扶残·助学工程"申请表》。操作不便的残疾人大学生,可提供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残联由残联工作人员帮助进行网上申请。

第十二条   职责分工省残联职责:负责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会同省教育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相关学校审核确定助学金资助名单,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等。

省教育厅职责:负责协助审核确定助学金资助名单,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名称、专业、学历、学制、入学时间、是否全日制教育、是否享受省财政资助、是否在校等信息,做好高校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职责:负责协助审核确定助学金资助的退役残疾军人名单,包括但不限于残疾军人证号、等级、有效期限、户籍等仲口心自、,指导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退役残疾军人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特殊教育大专班所在学校职责:负责做好学生申请工作,配合做好预算申请,协助审核确定助学金资助名单,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专业、金额、是否在校就读等信息,协助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各市、县(区)残联职责:负责审核残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残疾等级、类别、银行信息、户籍等。对残疾评定有疑问的,可要求其重新评残。

第十三条         省残联会同省教育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特殊教育大专班学校对申请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省残联在平台系统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残联组织助学金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省残联每年根据上年度资助的残疾人大学生人数测算下一年度的资助金额,纳入一般预算报省财政核拨。

第十五条   助学金采取当年申报次年发放形式,残疾人大学生当年度申报并审核通过后,由相关部门于下一年度5月份之前将助学金直接发放到资助对象本人的账户中,不得发放现金。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省教育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为四年。《广东省残联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残联〔20巧〕83号)、《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实施办法(暂行)的补充通知》(粤残联〔2018104号)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22-08-04来源:查看次数: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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