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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扶持办法 (试行)

阳江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扶持办法 (试行)


为引导、扶持和规范我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建设, 全面促进我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发展,根据中国残联、财政 部等8 部⻔《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残联发(2015)2 7 ) 、《中 国 残 联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步 落 实 残 疾 人 辅 助 性 就 业 机 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残联厅发(201735 )、省残联 《关于 进 一步做好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的指导意⻅》(粤残联(2020]93 )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条件、程序和考核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 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胶体残疾人从事 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 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我市残疾人 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的认定范围、条件和程序按《广东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管理认定办法(暂行)(學残联 (2020)g3 )执行。通过认定后的示范机构由市残联统 一命名为广东省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并授予牌匾。 市残联会同所在地县(市、区〕残联对已认定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资格。出现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 应 当 取 消 辅 助 性 就 业 示 范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 并 在 一 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经营不善倒闭或自愿停办的。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条件的。

()在资格认定、不定期检查或被举报调查中弄虛作假的。

()采取挂靠、挂名、虛报等假用工骗取、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

 (五)年度内残疾员工工作日出勤率低于75%的天数累计超过60 (不含60 )的。

()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

二、扶持政策

(一) 资金扶持

1、建设补助。对通过认定的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按8 万元/ 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分两年投付,每年补助4 万元。 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场地建设、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 辅助器具购置等支出。

2、运营补助。对通过认定的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每年给子 运 营 补 助 4 万 元 , 分 上 、下 半 年 拨 付 。 补 助 资 金 主 要 用 于 场 地 租 金与修缮、生产运转等支出。

3、就业补助。根据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残疾员工实际出勤 情况,按每人每天15元标准给予就业补助,分上、下半年拨付。

4、社保补助:社会保险补助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对辅助 性 就 业 示 范 机 构 按 其 为 残 疾 员 工实 际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给 子 社会 保 险 补 助 , 补 助 标 准 为 实 际 缴 费 的 7 0 % , 分 上、 下 半 年 拔 付 。 对 于没 有 为 残 疾 员 工购 买 社 会 保 险 的 非 全 日 制 辅 助 性 就 业 示 范机构,不可以享受社保补助。 非本市户籍的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在岗残疾员工不可以申请就业补助和社保补助。 ()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提出享受稅收优惠政策的,应满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 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规定的条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 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 )的规定,到税务部⻔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第事项。

( )综合扶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服务人员符合 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纳入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范围。当地残联要协调争取政府有关职能部⻔文持,确定将某些产品由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专产专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残疾人辅助 性就业示范机构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鼓励和引导各类助残志愿机构、残疾人服务组织为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提供相应专业服务。充分利用已有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及康复机构,与辅助性 就业机 构有机融合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

三、申请扶持须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向机构所在县 (市、 区)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申报表(附件工;

(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补助申请表(附件2); 

( )在行政管理部⻔登记注册或附设机构的相关文件;

( )与残疾人或与其亲属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

(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用工花名册(附件3), 身份证、《残疾人证》或 《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 )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向安置残疾员工支付的劳 动 报酬 凭 证 (金 融 机 构 出 具 );

( 七)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签订全日制用工合同的机构需提 供);

( )有关劳动项目的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辅助性就业

示范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项目、安置残疾人数 量等事项发生变更等内容。

四、受理审核审批

 ()审核。县( 市、区)残联收到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 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应组织人员对照标准要求,对申报材料 认真进行初步审核,并在5 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对不予受理的,说明具体原因。县(市、区)残联在做出受理决 定5 个工作日内,应组织不少于2 名工作人员,对受理的残疾人 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对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在《阳 江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扶持申请表》里加盖公章,并将 申请扶持材料提交市残联审批; 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具体原因。( 二 )审批。市残联对县 (市、区)残联提交的残疾人辅助 性就业示范机构申请扶持材料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县 (市、区)残联。

五、资金来源与拨付 

    本办法扶持所需资金由市残联商市财政局从每年市级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中安排。扶持资金由市残联商市财政局按“ 谁承 担 谁 受 益的 原 则 分 别 拨 付 给 残 疾 人 辅 助 性 就 业 示 范 机 构 的 主管

方和运营第三方。 

六、监督管理

()各县 (市、区)残联要加强对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的 监管和指导,对机构运行和补助资金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和年检考 核,并建立机构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管理档案,健全管理制度。

 ()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自主经营、自担⻛险、自负盈亏。 各县 (市、区)残联对由第三方运营的机构不参与经营,不提供 任何形式的担保,对机构的经济、⺠事纠纷不承担法律责任。

()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对专项补助资金单独建账,并建 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补助资金专款 专用和安全有效使用。对补助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机构 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规定追 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本试行办法从2022 1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1-12-02来源:查看次数: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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