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广东省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残联:
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推动全省各 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省委组织部、编办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广东省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意见》(粤残联〔2022〕 10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极其重要性,进一步明确工作总体要 求和任务目标,进一步增强带头意识、担当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一)总体要求。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和 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规 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实际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 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进一步推动我市各级各类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多渠道、多形式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比例的,要拟定具体的安置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目标任务。确保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 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市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 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 (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市、县两级 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含)以上的残疾人;编制在33 人(含)以上的市残联所属事业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县、镇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工作落实
(一)健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 要充分发挥市、县两级政府 残工委作用,健全部门协作工作制度,推进本地区机关、事业单 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落实按年度公示机关、事业单位 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市、县两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主 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政府残工委秘书 处(设在同级残联)提供当年录(聘)用残疾人情况,并按照有 关规定协助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定期公示工 作。市、县两级残联应当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聘) 残疾人在面试、体检、岗前培训、无障碍沟通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服务。
(二)合理确定体检条件。 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审核报考残疾人信息时,不得以残疾本身作为是否健康的 依据,除明确规定外,不得以残疾人未主动说明残疾状况作为拒 绝录(聘)用的理由。机关设置面向残疾人招录的职位,可明确 招录对象的残疾类型和等级,作为相关体检项目的标准。在招聘 体检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能简单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不得额外增加与职位、岗位要求无关的身体条件要求。
(三)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 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等其它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三、 进一步明确职责合力促进残疾人就业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主动作为、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切实把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议程并抓好落实。组织部门和编办要积极创造条件,督促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人社部门要积极帮助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岗位,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合法权益,推动用人单位履行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的法律责任;国资监管机构要督促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掌握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督促国有企业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予以披露;残联组织要及时摸清和掌握有就业意愿和就业条件残疾人的就业状况和就业方向,积极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聘)残疾人提供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