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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至2022年7月,原告黄某某、林某燕与被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其中本案原告林某燕属于智力二级残疾人,林某秋于2020年9月30日经法院宣告死亡,其名下在阳春农商行的银行存款尚未取出。两原告向被告提出请求,由被告阳春农商行支付林某秋的存款及存款利息给两原告。事实和理由:黄某某与林某秋是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女儿林某燕。两原告现要求取出该存款本息,但被告予以拒绝。

【调查与处理】

事情发生后,李某第一时间向市残联维权科工作人员反映情况。市残联工作人员查看了李某与雇佣方余某的手机信息和语音往来,但由于双方没有签订的纸质劳务协议,也不能确定这些手机信息能否作为法律认可的呈堂证供,为了帮助李某讨回这笔劳务费,市残联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余某联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要求余某支付其拖欠李某的15,000元劳务费。余某说由于疫情变化,改装的口罩机根本派不上用场,自身投入的资金亏损严重,他坦承拖欠李某15,000元劳务费属实,待他生产经营情况好转后再把这笔钱还给李某。余某说的在情在理,在征得李某的同意后,同意余某宽限三个月支付劳务费。但三个月后余某还是没办法兑现这笔钱,甚至连电话也不接,去工厂找他也是避而不见。经多次追索无果,李某愤而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经过法院的公正判决,余某分期分批把15,000元的劳务费付给李某,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法律分析】

经阳春市人民法院向市公安局户政科查询,林某秋的家庭成员有黄某某、林某燕二人,林某秋未立有遗嘱。阳春市春城街道春江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2年4月25日出具证明,证明林某秋的父母林某銮、谭某某均先于林某秋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两原告作为林某秋的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其的银行存款本息。经庭前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原告方成功领取已故林某秋的银行存款。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本案涉及智力障碍残疾人,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将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本案中智力障碍残疾人的父亲去世后,母亲为其确定监护人。由于去世的父亲没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该残疾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继承权。另外,若父母有遗嘱,如果该残疾人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不论遗嘱中有无分配财产给他的内容,都应当为该残疾人保留适当份额。

发布时间:2022-08-05来源:查看次数:2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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