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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是一位肢体残疾人,2020 年 4 月 27 日疫情期间,与被告阳江市江城区中城中某机械厂建立去福建蒲田改装口罩生产设备劳务关系,从事技术安装。由于当天出发时间紧迫(不到一小时上了高铁),双方没有来得及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以口头协议方式约定原告拟改装合同造价,除出差住宿、购买、改装零件的费用,余款的40%为原告基础工资和相应的出差工资。2020年5月3日劳务关系终止,被告支付原告 5000元,还有15000未支付。经多次催讨,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2年11月依法提起诉讼。

【调查与处理】

事情发生后,李某第一时间向市残联维权科工作人员反映情况。市残联工作人员查看了李某与雇佣方余某的手机信息和语音往来,但由于双方没有签订的纸质劳务协议,也不能确定这些手机信息能否作为法律认可的呈堂证供,为了帮助李某讨回这笔劳务费,市残联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余某联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要求余某支付其拖欠李某的15,000元劳务费。余某说由于疫情变化,改装的口罩机根本派不上用场,自身投入的资金亏损严重,他坦承拖欠李某15,000元劳务费属实,待他生产经营情况好转后再把这笔钱还给李某。余某说的在情在理,在征得李某的同意后,同意余某宽限三个月支付劳务费。但三个月后余某还是没办法兑现这笔钱,甚至连电话也不接,去工厂找他也是避而不见。经多次追索无果,李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3日期间建立劳务关系,由原告到福建蒲田从事改装口罩机械生产设备工作,原被告双方结算报酬,被告尚欠原告15000元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未有证据显示被告已支付该报酬,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1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5000元给原告。

【典型意义】

李某虽然与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因为情况特殊,只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口头协议依然俱有法律效力,关键要保留相关证据,作为起诉的举证材料。本案中,李某具有法律思维意识,保全了起诉佐证,通过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权,有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案很有代表性,许多残疾人找工作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因为觉得自己找份工作不容易,不敢想也不敢提签订能够起到保护自身利益的劳务协议,用人单位明知不符合《劳动法》,但为了免责,装聋作哑。殊不知,一旦发生纠纷,吃亏的是残疾人自己。

发布时间:2021-11-29来源:查看次数: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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