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诉某医院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情简介】
左某于2021年5月17日去被告医院门诊,在挂号和交检查费时原告向收费员出示残疾证与低保证,收费员告诉原告没有优惠。门诊结束后,原告回家查看相关政策,《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第五条规定:残疾人免收挂号费与减收20%的检查费。原告去被告单位协调退回多收的费用30元,被告拒绝退回。左某遂上诉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根据《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退还多收取原告的挂号费与检查费30元;2.根据侵权法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
【调查与处理】
2021年5月25日,左某拿着从网上下载的《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影印件和相关的医院缴费凭证来到市残联维权科,投诉某医院拒不执行相关惠残政策,同时对有关残疾人的政策法规进行咨询。工作人员了解详情后,认为左某的诉求有根有据,合理合法,并与当事医院取得联系,协调解决。但院方态度傲慢,并说上头从没有发下来过《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这个文件,也未执行过相关规定。协商未果,建议左某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医院,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左某去被告医院就诊手腕骨科病情,用去挂号费1元,诊金3元,检查费128.75元。原告在挂号和交纳费用时,已告知被告收费人员,自己是残疾人及低保户,要求免收挂号费与减收20%的检查费,但被告收费人员仍按照普通的收费标准全额收取原告上述费用。法院认为,原告属残疾人且为低保户,参照《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第五条“贫困残疾人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排号费;县以上公办医院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20%的床位费,检查费、手术费”的规定,被告应当免收原告的普通挂号费1元及减收20%的检查费25.75元(128.75元×20%),两项共26.75元。判定被告多收取的26.75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给原告。原告请求被告返还26.75元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多收取的诊金3元,因诊金属于医护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费用,不是挂号及检查费用,原告该主张依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另,原告还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元,并无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随着普法宣传广泛开展,残疾人的权益维护意识越来越强,他们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对于自身的权利受侵害,他们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权。由于个别的单位没有依法行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至使许多国家制定的惠残政策落不到实处,残疾人的权利被漠视。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对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和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