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  

您的位置:首页 > 普法宣传 > 案例分析

魏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魏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魏某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20193月底,魏某精神疾病复发,存在情绪易激惹、行动冲动鲁莽、幻视等症状,经门诊治疗用药后病情加剧,426日住院治疗,619日出院。201941日至26日期间,魏某贷款10余万元,在直播平台充值打赏主播共计15.5万元。魏某认为其在精神病发作期间系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实施的巨额打赏行为与其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某网络科技公司返还15.5万元。

二、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受理本案后,及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魏某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经鉴定,魏某在201941日至426日期间,患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症,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网络科技公司退回魏某10万元。

三、典型意义

精神疾病患者普遍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充分释法,耐心说理,在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基础上,加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精神残疾人财产权益保护,较好地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


发布时间:2021-04-23来源:查看次数:1519

Copyright © Copyright © 2016-2023阳江市残疾人联合会 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阳江市东风三路绿苑行政区6号楼9楼   邮编:529500   电话:0662-3330388   传真:0662-3414908
E-mail:yjcloffice@163.com

粤公网安备 44170202000204号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粤ICP备2022123299号粤ICP备20221232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