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魏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魏某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2019年3月底,魏某精神疾病复发,存在情绪易激惹、行动冲动鲁莽、幻视等症状,经门诊治疗用药后病情加剧,4月26日住院治疗,6月19日出院。2019年4月1日至26日期间,魏某贷款10余万元,在直播平台充值打赏主播共计15.5万元。魏某认为其在精神病发作期间系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实施的巨额打赏行为与其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某网络科技公司返还15.5万元。
二、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受理本案后,及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魏某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经鉴定,魏某在2019年4月1日至4月26日期间,患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症,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网络科技公司退回魏某10万元。
三、典型意义
精神疾病患者普遍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充分释法,耐心说理,在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基础上,加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精神残疾人财产权益保护,较好地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