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  

您的位置:首页 > 普法宣传 > 案例分析

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案例

【案情简介】

梁某某是一位肢体三级残疾人,独自抚养13岁的女儿,在市区租住地方帮人修理摩托。由于修理摩托行业不景气,梁某某生活十分拮据。因为要帮女儿缴交学费,20221014日晚上梁某某外出向朋友借钱,然后和朋友在城区河堤路大排档宵夜并喝了酒。吃完宵夜后梁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河堤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梁某某血液乙醇含量215.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梁某某告知民警自己是一名残疾人,艰难谋生,家里有一位13岁女儿需要他照顾,希望民警宽大处理。

【调查与处理】

梁某某向市残联求助,工作人员了解到梁某某违法酒驾的始末之后,严厉的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在了解了他的家庭情况之后,又对他的处境深表同情,出于人道主义,工作人员联系了江城区法院,把梁某某的家庭情况向其反映,争取法院减免处罚金。另外工作人员通过社会慈善公益组织,对梁某某进行帮扶,每年资助3000元用于梁某某女儿缴交学费,还每月资助300元解决其生活困难。

【法律分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等环节以及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根据。法院认为,被告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罪名成立。判决被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

法律是钢性的,不会因为某个人情况特殊而法外施恩。在本案中,梁某某在此案中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虽然他的处境值得同情,但法就是法,社会无法不成规矩,有法不依则失去秩序。梁某某不能因为自己是残疾人犯错而免受处罚,它提醒广大残疾人朋友要时刻常怀敬畏之心,遵纪守法,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发布时间:2023-07-28来源:查看次数:2056

Copyright © Copyright © 2016-2023阳江市残疾人联合会 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阳江市东风三路绿苑行政区6号楼9楼   邮编:529500   电话:0662-3330388   传真:0662-3414908
E-mail:yjcloffice@163.com

粤公网安备 44170202000204号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粤ICP备2022123299号粤ICP备20221232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