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拆旧复垦补偿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许某是肢体二级残疾人,其户口所在地阳西县儒洞镇某村纳入拆旧复垦范围内。经财政确认,首期补偿金款项一百三十多万元于2020年3月拨付至该村资金账户。该村村委会公示了该村各农户人数,每人可分配补偿金为4800元。在准备发放款项的过程中,该村村民提出许某一家已经迁离该村约30年的时间,认为许某一家(5口人)不符合领取拆旧复垦补偿款,并于2020年3月17日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作出不分红给许某及其全家成员的决议。许某不服,多次到镇司法所信访维权,但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并于2022年12月上诉法院维权,对村民小组会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要求撤销村民会议决议,并依法享受拆旧复垦补偿款。
【调查与处理】
此案牵扯的问题比较复杂,市残联维权科的工作人员接到许某的投诉,分别与被告村委会干部以及儒洞镇有关领导联系沟通,了解具体情况。但当事方各执一词,尤其牵涉到一些地方性的乡规民约,孰是孰非难以评判,工作人员建议走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法律分析】
法院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补充通知》、“拆旧复耕”政策以及所涉及被告与许某因拆旧复垦收益分配纠纷的相关事实进行了查明,被告村民人均可分配第一期专项补偿金4800元,许某一家5人可以分得24000元。由于村代表非法作出的“村民会议决议,作出不给许某一家分红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和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的规定,许某诉被告撤销村民会议决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村民会议决议”没有法律效力,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应享受该村村民同等权利,判决被告足额发放许某一家5人赔偿款24000元。
【典型意义】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实践中,一些地方性文件特别是村规民约仍未能有效落实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许某因为外姓人迁移到该村落户,又加之残疾人身份,备受该村村民排挤、欺侮。许某因为不堪忍受村民白眼,于30年前搬离该村到镇上居住,但他依法可享受户籍所在地(村)所有的政治权利和法律保障权利,理应与该村村民一样同等享受该村“拆旧复耕”赔偿款,不能因为个别村民反对,以村民会议决议的形式剥夺许某一家的权利。法院的判决彰显了法律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