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  

您的位置:首页 > 普法宣传 > 案例分析

张某甲与敖某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张某甲与敖某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甲于200910月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长期由亲戚照料起居,仅依靠国家低保生活。20195月,张某甲的低保待遇突然被取消,经向相关部门了解,是其堂兄张某乙为逃避债务,与某制衣公司的发起人敖某协商,于20161月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形式,将负债累累的某制衣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张某甲,使其成为该公司100%控股自然人股东,因此导致张某甲丧失了享受国家低保资格。如要恢复张某甲的低保待遇,须撤销其股东身份,但张某乙已不知所踪,公司原股东敖某也不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张某甲的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撤销张某甲的股东身份。202011月,另案判决确认张某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裁判结果

开平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张某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涉案股权转让合同时所具有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故该合同应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鉴于敖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已经张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且该合同不属于张某甲纯获利合同,故判决确认涉案股权转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判后,经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等多方协调,张某甲恢复了低保待遇。

三、典型意义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救助困难弱势群体的有效措施,应得到全面准确贯彻落实。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助力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及时恢复低保待遇,切实保障残疾人生存权益。

发布时间:2023-07-20来源:查看次数:2468

Copyright © Copyright © 2016-2023阳江市残疾人联合会 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阳江市东风三路绿苑行政区6号楼9楼   邮编:529500   电话:0662-3330388   传真:0662-3414908
E-mail:yjcloffice@163.com

粤公网安备 44170202000204号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粤ICP备2022123299号粤ICP备20221232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