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乙申请认定黄某甲 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黄某乙申请认定黄某甲
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黄某甲因患有精神残疾,被其丈夫白某粗暴赶出家门,遂返回娘家,与其父亲黄某乙一起生活。2021年7月,黄某乙以黄某甲被其丈夫遗弃、患病后怠于照料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宣告黄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其为黄某甲的监护人。人民法院受理后,委托鉴定机构对黄某甲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黄某甲患待分类的其他精神障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裁判结果
和平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黄某甲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黄某甲的配偶白某存在遗弃及不履行监护职责等行为,为保障黄某甲的合法权益,指定黄某乙为黄某甲的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
对于患有精神疾病的残疾人,其家庭成员应给予更多照顾和关爱。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综合考量被监护人的主要照料人员、自身意愿及其配偶存在遗弃行为等情形,依法指定其父亲担任监护人,切实保障残疾人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