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内容解读
救助对象
广东省户籍0-6岁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需符合以下救助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
(二)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救助内容
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及支持性服务等。
补助标准
(一)手术
1.人工耳蜗植入:纳入医保报销后,最高可补助15000元/人。
2.肢体残疾矫治:最高补助16000元/人。
(二)辅助器具适配
按照《广东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补贴。
(三)康复训练
视力残疾儿童
(1)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和视觉基本技能训练,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次(限3年1次)。
(2)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及助视器等使用培训、认知学习、社会适应以及生活技能等训练,补助标准为2000元/人·月(每人每年补助10个月)。
(3)为全盲儿童提供定向行走及适应性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折算持续训练时间不少于120小时,补助标准不少于3000元/人·次(限5年1次)。
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
(1)全日制康复训练:公办康复机构1200元/人·月,非公办康复机构2000元/人·月。
(2)非全日制康复训练:公办康复机构600元/人·月,非公办康复机构1000元/人·月。
申请救助流程
(一)申请: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康复机构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
(二)审核:县级残联组织收到申请后按程序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三)救助: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来源 | 广东残联
发布时间:2024-03-08来源:查看次数:7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