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  

您的位置:首页 > 热点新闻 > 案例分析

刘某某诉某景观工程公司 李某某姓名权纠纷案

刘某某诉某景观工程公司

李某某姓名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某系听力一级、言语一级多重残疾人,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2018年,某景观工程公司与李某某签订制作冰灯协议,约定由李某某为其制作冰灯4组。2019年,李某某承包的工程完工,某景观工程公司告知李某某以工人工资的形式结算工程款。因李某某雇佣的工人工资不能达到工程款数额,李某某便盗用刘某某身份信息,冒充自己雇佣的工人。后某景观工程公司做工资账目时,使用了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同时向税务部门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2019年,民政部门对城乡低保人员复审工作期间,发现刘某某收入超标,于20197月开始终止对刘某某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刘某某以侵害姓名权为由,起诉请求某景观工程公司、李某某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未经刘某某 同意,私自盗用其身份证复印件,某景观工程公司做工资账目时,使用了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并用作纳税申报,导致民政部门终止对刘某某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因此给刘某某造成的损失,某景观工程公司、李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某景观工程公司、李某某连带赔偿刘某某20197月至同年12月 的基本生活费9900元、生活照料费7680元、物价临时补贴300 元、电价补贴42.92元、2019年的采暖补贴1800元、20197月至202013日的医疗费3847.4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及误工费5000元。

三、典型意义

如《残疾人权利公约》序言第十三款所指出的,残疾人 对其社区的全面福祉和多样性作出了宝贵贡献。残疾人作为特 殊困难的群体,更需要给予特别的保护。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整个社会的义务和责任,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随着个人信息领域的立法完善,社会普遍提高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残疾人作为社会公众中的一员,其姓名作为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体区分的主要标志,承载着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侵犯残疾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判决较好地保护了残疾人的人格权益,向社会彰显残疾人权益应当得到全方位保障的价值理念。

发布时间:2022-01-23来源:查看次数:1001

Copyright © Copyright © 2016-2023阳江市残疾人联合会 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阳江市东风三路绿苑行政区6号楼9楼   邮编:529500   电话:0662-3330388   传真:0662-3414908
E-mail:yjcloffice@163.com

粤公网安备 44170202000204号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粤ICP备2022123299号粤ICP备20221232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