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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伤致残受害人维权,这些知识你要了解→

       残疾人中相当一部分人是因伤致残的。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愈加频繁,因伤致残的人数进一步增加。因此,提升因伤致残受害人依法维权能力,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十分重要。
因伤致残的维权路径
       因伤致残案件主要以《民法典》中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为主。受害人维权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受害人可通过和解、调解、诉讼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维权。但往往由于因伤致残案件后果严重,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情绪对立比较突出,赔偿额度的诉求较高,和解或调解结案的难度较大。
       第二,根据因伤致残案件类型采取妥当的诉讼策略。现代社会中,受害人致伤的原因日益多样,特别是在多因素共同诱发的伤害事故中,因果关系的判定难度增加,相关各方的责任分歧较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了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等不同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这就提醒因伤致残案件的受害人,在维权过程中应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为妥当的诉讼策略。
       第三,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必要时可引入“专家证人”。部分因伤致残案件案情复杂、专业化程度高,特别是医疗侵权、环境侵权、产品侵权等类型案件,受害人常常受限于举证能力的不足。此时,当事人可根据情况适时引入专家证人以辅助诉讼。《民事诉讼法》第8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2条均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一至二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伤残等级鉴定与赔偿标准
       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是确定因伤致残案件赔偿数额的关键性因素。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因伤致残民事案件中,受害人伤残等级鉴定属于《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鉴定意见”证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鉴定程序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一般来说,伤残等级鉴定应当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了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此外,受害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计算赔偿数额。具体如下:
       第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三,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九,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十一,精神损害赔偿。因伤致残受害人的身心权益受到明显损害,受害人有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 | 广东残联

发布时间:2024-03-10来源:查看次数: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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