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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000>;厅字第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

近年来,随着企业下岗职业和失业人员增加,就业问题日益突出,大量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车,加之管理不善,残疾人机动车营运的队伍迅猛扩大,给城市环境和交通带来影响和压力,致使一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治理整顿交通秩序、治理城市环境时,取缔残疾人机动车,造成残疾人无法代步上路,靠营运维生的残疾人断了生活来源,导致大批残疾人集体进京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应引起各地残联的密切重视。

据了解,在使用残疾人机动车代步和营运队伍中,70%以上为健全人。健全人使用残疾人机动车代步和营运,严重违反了公安部、建设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局、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管理的通知》(<;1995>;残联发字第66号)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针对目前突出的残疾人机动车问题,各地残联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66号文件精神,履行残联的“代表、服务、管理”职能,抓住问题的关键,做好以下工作:

一、主动协助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66号文件规定,取缔健全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车,坚决维护残疾人的机动车代步权力。

二、目前,残疾人就业难的问题仍相当突出,各地应从实际出发,继续把机动车运营作为解决残疾人就业的过渡性措施,以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各地残联应积极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提出建议,使残疾人机动车运营合法化、规范化,并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

三、积极协助政府及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严格加强对残疾人机动车的管理,按照66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办好牌、证等各种手续。

四、加强对残疾人的教育工作,提高残疾人的遵纪、守法意识,并依靠政府和残疾人组织,通过自身的努力,解决好就业问题。

现将<;1995>;残联发字第66号文件及<;1995年>;残联发字第67号文件重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将这两个文件及有关精神报送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稳妥执行。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00年4月25日

发布时间:2012-09-05来源:查看次数: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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