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农村费改税过程中切实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的通知
残联发[20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而采取的一项重大决策,是继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我国农村的第三次重大改革。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选择了一两个县进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中央要求,今年要加快农村税费改革步伐。有条件的省份,以省为单位全面推开;条件暂不具备的,扩大县(市)试点范围。
近80%的残疾人生活在农村且多数贫困,农村税费改革与他们息息相关。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明确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并切实落实,关系到这部分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安徽省残联在安徽税费改革试点中主动介入,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全力争取将减免残疾人负担、纳入税费改革统筹考虑,取得成效。他们的做法和经验值得借鉴(有关情况见附件)。
为进一步在农村费改税过程中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制定并落实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意义。进行农村税费改革,意义重大,势在必行,这是国家大局。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村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农村残疾人优惠政策的重大调整。对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要有充分的认识,要积极主动地介入,同时切实注意在改革中把维护残疾人权益,做为一件大事抓好抓实。
二、做好全面汇报和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要认真学习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有关税费改革文件,领会精神;学习安徽经验,结合本地实际,从切实维护残疾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认真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反映残疾人实际困难和国家、政府历来对残疾人的优惠照顾政策,提出具体优惠残疾人建议,取得理解、重视、支持,当好参谋;加强对试点县、市残联的指导;同时做好县、乡、村扶助残疾人规定的落实和修改准备工作,切实将对残疾人的减免政策纳入当地农村税费改革的办法之中。
三、加强调查研究。税费改革是个全新的实践,如何从中使残疾人得到更多的扶助,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并及时将工作中好的做法和遇到的相关问题报中国残联发展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00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
安徽在税费改革中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
安徽省残联
税费改革是我省今年政治和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税费改革中,能否继续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减免残疾人的农业税和其它社会负担,不仅关系到残疾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残疾人事业的持续发展。对此,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把它作为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来做。
一、各级残联迅速反应,主动争取将减免残疾人负担纳入税费改革大盘子
面对税费改革这一新生事物,省残联作出敏锐反应,邓成标理事长五六月带领调研组,分赴安庆、毫州市10多个县、市进行实地调研,掌握第一手情况,同时将先行试点的县、市好的做法以工作通讯的形式印发全省,加强业务指导,各级残联以对残疾人高度负责为已任,积极拿出方案,按照国家对特殊人口给予税收减免的政策进行宣传,主动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取得理解、重视、支持。据了解在我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县市基本明确了减免残疾人税费的规定。
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将残疾人优惠政策摆到税费改革的重要位置
1、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是取消乡统筹,如乡村义务教育费、计划生育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乡级道路建设费列入乡镇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不得向农民征收。
二是调整农业税计征办法,以土地为单位计征农业税,以1993年-1997年5年平均产量为计征常产依据,最高计征税率不得超过常产的7%。
设立农业税附加,其征收税率不得超过农业税正税的20%,主要用于村组干部的补贴。
三是调整“三提”计征办法,村级公益事业提留实行村民自治,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民主决定,任何人不得强征。
2、省委、省政府在税费改革办法中明确规定残疾人享有优惠减免的权利。
《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
第十四条 农村特困户、烈军属、残废军人、残疾人,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国营农场劳动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第十六条 乡镇农业税征收机关应当从当年依率计征税额中提取5%的资金,用于农村特困户、烈军属、残废军人、残疾人的农业税减免。县(市、区)征收机关应当从当年依率计征额中提取10%的资金,其中8%的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自然灾害的农业税减免;2%的资金上缴省征收机关,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自然灾害的农业税减免。
这两条从定性到定量明确了残疾人农业税减免的政策规定,为在税费改革后农村残疾人继续享受优惠减免待遇提供了法规、政策基础,也是税费改革本身成功的一笔。
从这个规定看,残疾人同特困户、烈军属、残废军人一起共同享受5%的减免额度,如遇灾害年份还可以享受到另外8%中的份额。
关于义务工、积累工的问题,省政府规定将用3年的时间予以取消,取消后是否筹集“两工”由村民自决。
三、在税费改革中,继续实施残疾人优惠政策,保障残疾人权益已成为共识
全省各地认真贯彻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和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因地制宜制订残疾人减免政策。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1、根据残疾程度将残疾人分为重度、中度、轻度三等(有的分为一、二、三类)。重度的实行全免,中度的部分减免,轻度的减义务工。
2、残疾人农业税的减免资金从5%的社会减免资金中解决。
3、农业税减免由个人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经基层残联提出意见,报乡镇审批,然后发给《农业税纳税通知单》注明减免数额,先减后征。
4、义务工、积累工的减免由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张榜公布。
介绍几个县(市)的具体做法:
皖北界首市:一类残疾人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免除两工(义务工、积累工)和其它社会负担;二类残疾人减征50%的农业税及附加、免两工及其它负担;三类残疾人只免除两工和其它社会负担。对二、三类按规定减免后生活仍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群众评议,村委会审查,乡村两级可进一步减免其承担的税费。
怀远县:为确保农业税减免政策的落实,各乡镇在实征税款中留取5%的社会减免机动数,主要照顾农村特困户、烈军属、残废军人、残疾人及鳏寡孤户的农业税减免。
皖南岳西县:农业税的社会减免按当年依率计征税额的5%提取,用于农村特困户、烈军属、残废军人、残疾人的农业税减免。
皖中天长市: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减免农业税,免除其本人的一切社会负担;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中度残疾人适当减免农业税,免除其本人的一切社会负担。
四、几点体会
1、在税费改革中继续完善和实施残疾人优惠减免政策,把残疾人与特困户、烈军属、伤残军人并列为社减对象,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反映了残疾人工作在政府工作中的地位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对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是很大的鼓舞。
2、农村税费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稳定,让农民休养生息。这项税费改革,在总体上既使广大农民得益,也使农村残疾人得利,都减轻了负担,从税费改革中得到了实惠。
3、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残联在落实残疾人农业税等的减免中承担着大量的工作,加强乡镇残联建设不仅迫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残疾人农业税减免因从5%的社减资金中列支,不增加农民负担,残疾人与农民群众没有利益上的直接冲突,有利于残疾人税收减免政策的落实和兑现。
5、税费改革依据土地计征农业税,虽然残疾人和健全人一样都从中获得利益,但是相对于健全人而言,残疾人得到的利益存在着下降的趋势,有的因从以人计征改为以土地计征后,在短期内负担可能加重。 |
发布时间:2012-09-05来源:查看次数:4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