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联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1995>;; 残联组联字第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各级残联的重要职责。几年来,一些地方结合贯彻落实优惠政策,推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等工作,在普查残疾人状况的基础上制发了残疾人证,对开展残疾人工作起了积极作用。随着残疾人事业的深入发展,地方残疾人证已不适应形势需要,式样、内容、规格不尽一致,给残疾人使用带来一定困难。为维护残疾人证的权威性,中国残联经过反复论证,决定从 1995 年起,全国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制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事业深入发展的需要,是各级残联的一项长期工作任务,务必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附后 ) 进行管理。
二、核发残疾人证须和普查残疾人状况,制定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开展按比例就业等工作结合进行,以保证残疾人证的实际效用。
三、各级残联要加强对发证工作的领导,制定计划。
尚未发证的地方,从今年下半年开始颁发新证。
已经自行发证的地方,实行逐步过渡,分批更换的原则。 1997 年底完成更换新证的任务。
在换证期间,新证、旧证同样有效。 1998 年 1 月 1 日起一律使用新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成本费为伍角伍分 ( 含邮费 ) 。以省、 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定购。其具体办法是由各省残联将残疾人证的需求量报中国残联,中国残联汇总后,分批向生产厂家下达任务,厂家直接将成品邮寄到各地。请接通知后,于 11 月 15 日前将本省今年需 求数量报中国残联组联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199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