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残联、卫生局、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质监局:
为做好“十一五”期间广东省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根据《广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制定了《广东省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文转发至县)
省卫生厅 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质监局 省 残 联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
“十一五”实施方案
一、背景
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是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重要场所,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
“十五”期间,依托卫生医疗、特殊教育、社会福利等机构,全省新建立了一批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这些机构普遍规模偏小,技术水平偏低,综合服务能力不强,并且大部分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辐射范围不够,还远远不能满足残疾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残疾人的基本康复需求。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工作,依据《广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一)省和地级以上市建立综合性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康复工程和基层指导等工作。
(二)县(市、区)建立一所以上的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残疾功能评估、康复训练、辅助器具服务和社区康复服务等工作。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化工作方式,省政府残工委协调卫生、民政、教育、质监和残联等部门制定政策及发展规划,制定机构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审订任务指标,组织实施并进行考核验收。
(二)建立康复服务体系
构建起与政府公共服务责任相适应的、以政府提供基本康复服务为核心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形成以省级康复服务机构为龙头、市(县)康复服务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为基础的三级工作网络。
省建立综合性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承担残疾及功能评估、康复训练、康复技术人才培养、社区康复服务指导、康复信息咨询、康复知识宣传、康复研究和残疾预防等工作;依托现有专业机构,分别设立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康复技术和辅助器具技术指导机构,制订技术标准,统编培训大纲,培训技术骨干,深入基层指导,推广实用技术,参与评估验收。
地级以上市建立综合性残疾人康复中心,重点开展肢体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社区康复服务指导、康复咨询与转介、康复知识宣传普及、康复研究和残疾预防等工作;依托现有专业机构,设立白内障复明手术、低视力康复、肢体残疾矫治手术与康复训练、精神病康复治疗等“定点机构”,广泛开展医疗康复工作。
县(市、区)建立一所以上的残疾人康复中心,重点开展残疾功能评估、康复训练、辅助器具服务、社区康复指导、咨询与转介、知识普及等工作。
街道(乡镇)利用社区资源,建立社区康复站,开展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工(农、娱)疗与职业康复、社会康复、日间照料等工作。
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兴办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
(三)规范康复机构管理
政府残工委会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指导,支持和推动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执行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康复服务机构设置标准,按管理要求办理机构执业资格,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执行残疾人康复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对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年度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应有素质,并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完善和制订各项康复服务管理制度及技术标准,确保残疾人得到有效的康复服务。
卫生、民政、教育、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职能部门,将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规范建设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之中,给予必要的帮助。
(四)发挥辐射指导作用
各级康复机构发挥地区域技术资源中心的作用,在区域内广泛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业务指导、学术交流、知识普及、康复咨询、家长培训和转介等服务。
四、经费
各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需要安排残疾人康复机构专项建设和服务经费,保证机构正常运转,以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五、检查统计
(一)检查
从2007年起分类对康复机构进行检查、评定,2010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二)统计
按照广东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统计报表的要求,上报统计报表。
主题词 康复 机构建设 十一五 实施方案 通知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07年3月22日印发
发布时间:2012-09-05来源:查看次数:5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