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阳府〔2007〕5号
阳江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依法推进我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和《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的批复》(阳府办复〔2002〕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第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的1.5%比例的用人单位征收的用于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基金。
本文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在阳江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
第四条 用人单位达不到规定比例,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平均在岗职工人数以劳动年审人数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为准。
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比例数(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单位在岗职工平均人数×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
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同级地税部门代为征收。
第七条 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用人单位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残疾职工花名册报送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各用人单位的在岗职工人 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计算出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由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应缴款的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缴款通知书到所属地税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地税部门应当开设一个代征就业金过渡账户,每月6日前应将上月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并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情况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
第九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政府性基金(资金)通用票据》(电子票据)。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缓缴或减免。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或确认其生产经营存在暂时困难的用人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经所在县(市、区)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其确实存在困难的用人单位。可提出缓缴申请,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被政府有关部门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且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50%的用人单位;连续亏损2年以上,且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50%的用人单位;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水平低于上年度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经过当地人事局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且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50%的用人单位。可提出减缴申请,减缴数额不得大于应缴数额的50%。
(三)法院已立案受理破产申请的用人单位;被政府有关部门撤销的用人单位;已经办理歇业的用人单位。可提出免缴申请。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作出批复。
第十一条 对经多次追缴仍拖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可由同级财政部门从该单位年度经费拨款中扣缴。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逾期不缴者,对逾期不缴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按《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金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征收总额提取一定的征收经费(包括信息网络设备建设经费)。征收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年度结算提取并拨付。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贪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违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阳江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阳江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依法推进我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和《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的批复》(阳府办复〔2002〕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第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的1.5%比例的用人单位征收的用于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基金。
本文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在阳江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
第四条 用人单位达不到规定比例,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平均在岗职工人数以劳动年审人数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为准。
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比例数(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单位在岗职工平均人数×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
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同级地税部门代为征收。
第七条 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用人单位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残疾职工花名册报送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各用人单位的在岗职工人 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计算出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由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应缴款的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缴款通知书到所属地税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地税部门应当开设一个代征就业金过渡账户,每月6日前应将上月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并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情况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
第九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政府性基金(资金)通用票据》(电子票据)。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缓缴或减免。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或确认其生产经营存在暂时困难的用人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经所在县(市、区)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其确实存在困难的用人单位。可提出缓缴申请,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被政府有关部门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且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50%的用人单位;连续亏损2年以上,且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50%的用人单位;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水平低于上年度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经过当地人事局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且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50%的用人单位。可提出减缴申请,减缴数额不得大于应缴数额的50%。
(三)法院已立案受理破产申请的用人单位;被政府有关部门撤销的用人单位;已经办理歇业的用人单位。可提出免缴申请。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作出批复。
第十一条 对经多次追缴仍拖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可由同级财政部门从该单位年度经费拨款中扣缴。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逾期不缴者,对逾期不缴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按《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金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征收总额提取一定的征收经费(包括信息网络设备建设经费)。征收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年度结算提取并拨付。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贪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违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阳江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12-09-05来源:查看次数:5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