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
国家对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要求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事业,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积极支持幼儿教育、特殊教育机构以及社区、家庭开展3岁以下残疾儿童 早期康复、教育活动。其他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农村地区,要进一步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事业。
残疾人教育是提高残疾人文化素质的主要途径。由于听觉、视觉、智力等缺陷,残疾人教育需要国家给予特别辅助,残疾人教育,分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两种。相当一部分残疾人可以 进入普通学校与健全人一起生活和学习,还有一部分残疾人不适于和健全人同班学习,需要专门组织起来,采用特殊教育方式实施教育。
本章共9条。分别对政府、社会、学校、家庭职责(第十八条)、依特性施教原则(第十九条)、发展方针(第二十条),办学渠道与经费(第二十一条),普通教育方式(第二十二条),特殊教育 方式(第二十三条),成人教育(第二十四条),师资培养及辅助手段(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作了规定。其核心内容是: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对残疾人教育给予特别辅助;各 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加强领导 ;要遵循依特性施教的原则,分别通过普通教育方式或特殊教育方式实施@残疾人教育的重点是 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发布时间:2012-09-05来源:查看次数:5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