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
一、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格局
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格局是:以大量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以特教学校为骨干,使我国特殊教育从过去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单一的办学形式,转变为多种办学形式,为残疾 儿童少年入学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大大加快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步伐。到2000年底 ,全国有特殊教育学校1648所,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4567个,在普通班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 少年有45.9万人,在校学生总人数为58.9万人,比1990年增加48.46万人。
二、在国家《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中,对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的规定
"八五"、"九五"期间,国家《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中,对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的规定是:地方各级政府进行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时,必须考核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验收指标,具体指标是:"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达到80%左右,其他县 达到60%左右(含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未达指标的地区,不得宣布实现"普 九"。"十 五"期间,各地要制定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评估细则,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情况作为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复查的重要内容,着重对已经通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的县 (市)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教育条款的情况,特殊教育学 校(部、班)办学 思想、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和随班就读等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情况进行督 导检查。
三、"十五"期间,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目标
"十五"期间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目标是:占全国人口35%左右的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地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95%以上,使入学率、保留率分别达到或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在此基础上努 力发展高质量、高水平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提高特殊教育质量。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其他各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需求;努力建立为社区和家庭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提供指导、咨 询等服务的社会体系。
占全国人口50%左右、已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的农村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85%以上,努力使之达到或 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占全国人口15%左右、未实现"两基"的贫困地区,积极推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 率达到60%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具有示范作用的特殊教育实验学校。
四、开展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活动
1998年2月,原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民政部社会福利司和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联合印发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资助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试点的通知》,开展以减免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的杂费、教材费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制残疾学生提供生活补贴为主要内容的资 助活动。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涌现了诸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江苏省南通市、山东省五莲县、江西省景德镇市、贵州省息峰县等一批资助工作开展卓有成效的地区。
在开展资助试点的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捐资助学。1996年,中国残联与中国青少年 发展基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救助因贫失学残疾儿童工作的通知》,将因贫失学残疾 儿童救助工作纳入全国"希望工程"的救助中。1998年,又同全国妇联共同下发《关于进一步做 好救助贫困失学残疾女童工作的通知》,将因贫失学残疾女童救助纳入"春蕾计划"。2000年,香港著名爱国实业家李嘉诚同中国残联共同开展"长江新里程"计划,其中"中西部地区盲童入学 项目"将在2001-2005年的五年时间里,资助河南、四川等12个中西部省、市、区的19800名盲 童接受义务教育。
"十五"期间,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资助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要将残 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助学金纳入义务教育助学金体系;对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减免有关费用,优先提供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资助贫困残疾学生;贯 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0]19号),解决残疾孤儿的教育费用;"十五"期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教育部、财政部《 关于对全国部分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意见》(教基〔2001〕15号),认 真落实好向有关残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工作。
发布时间:2012-09-05来源:查看次数:5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