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高残疾人的社会地位,树立助残的风尚,使全社会更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持有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伤害残疾人。
第四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政法机关应迅速受理,从快查处。残疾人参与各种诉讼活动,司法部门要依法在诉讼程序上给予保障,对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可适当减免诉讼费。
第五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增强法制观念。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的精神,自尊、自信、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逐年增加。
各级福利有奖募捐机构应从所筹集的资金中提取20%以上比例,划拨给同给残疾人联合会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部门要采取措施,抓好残疾预防工作,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以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持有证件残疾人到门诊就医,各级医院要优先挂号就诊、取药;需要住院、手术的要优先安排,免收复诊挂号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要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教育部门要把残疾人的教育作为整个教育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列入计划,统一规划,加强具体指导。
各幼儿园、中小学、技工、中专及大专院校,要积极招收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入园入学。
对达到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包括入园、入学)免收学费,减半收取杂费,并且不受乡镇和服务区域的限制,允许就近入学。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子女入学,视其家庭生活困难情况酌情减免部分学杂费。
对基本完成小学任务的特教对象可以免试进入初中就读。
对接受非义务教育的残疾人,生活困难的,应当减收学费、杂费。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含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应按本单位在职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对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比例的,应自觉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对残疾人员开办的个体经营,如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的,经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证明,工商部门可优先核发残疾人营业执照。其取得的经营收入,经工商、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和工商管理费、市场管理费。
对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收入较少,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经核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的照顾。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要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残疾人的法定抚养人、扶养人、监护人及亲属,对残疾人必须依法履行抚养、扶养、赡养、监护的义务,禁止虐待、歧视和遗弃残疾人。
对流浪到城镇街头乞讨的残疾人,民政部门要按规定负责收容,遣送回原籍。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赡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实行五保,优先入敬老院、福利院供养。
对农村残疾人所在家庭,人均收入在全村全乡(镇)年人均水平以下的,减免残疾人本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社会负担。生活确有困难的,应给予农业税减免照顾,民政部门给予定期救济补助。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对符合“农转非”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属子女,减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十三条 残疾人专用车辆(包括机动车辆)按规定免收有关税费,盲人乘搭市区公共汽车凭《残疾人证》给予免费;残疾人购买车、船票、飞机票应给予优先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如轮椅、拐杖等)应准予免费携带。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市区道路、车站、商场、宾馆、影剧场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应当进行无障碍通道设施的建设(即要建设轮椅通道),为残疾人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残疾人本人申请住宅基地,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可向当地政府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土地补偿费、管理费等费用。符合住公房条件的残疾人,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和给予减免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残疾人凭《残疾人证》进国家管理的文化娱乐场所、旅游点免收入门费。
第十七条 文化、新闻单位要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工作,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等单位有条件的可免费为残疾人做开业广告、信息广告、专题讲座、播发有关残疾人工作重要新闻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功能,提倡扶贫助残、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尚。揭露、打击侵犯残疾人权益的不法行为,鼓励残疾人自尊、自强、自信、自立,为我市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阳江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2-09-18来源:查看次数:6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