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章程
(2005年6月16日第一届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阳江市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简称:阳江精协。
第二条 本会是阳江市精神残疾人及亲友的群众组织,是阳江市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代表精神残疾人的共同利益,反映他们的特殊需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宣传、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精神残疾人,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 精神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由阳江市残疾人联合会领导。
第五条 本会位于阳江市马南垌桔子东路七巷8 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任 务
(一) 代表精神残疾人的共同利益,密切联系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反映他们的意见和需求,沟通他们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全心全意为精神残疾人服务。争取和维护精神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二) 团结、教育精神残疾人及亲友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培养精神残疾人自己 决定自己事情的能力,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三) 促进精神残疾人的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及残疾预防等工作。
(四) 推动精神残疾人辅助用品用具的推广、应用。开展调查研究,对精神残疾人工作的发展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
(五) 参与、举办与精神残疾人及亲友有关的各类培训,开展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经验交流活动。
(六) 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精神残疾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 在精神残疾人及亲友骨干中推荐 残疾人工作者。
(八) 承办阳江市残联委托的专项工作。
(九) 通过县(市、区)残联,联系并指导县(市、区)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开展工作。
十) 代表阳江市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参加对外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七条 阳江市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
阳江市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由阳江市残疾人联合会代表大会中的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组成。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阳江市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阳江市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章程; (三)选举阳江市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阳江市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每届五年,与阳江市残疾人联合会代表大会同期举行。阳江市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须有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中 2/ 3 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名誉职务
阳江市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可设名誉主席,由阳江市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聘请。
第十条 阳江市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
阳江市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在阳江市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阳江市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决议。阳江市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执行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的决议;
(三)向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向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
(五)检查、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阳江市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委员从阳江市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阳江市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选举时须有 2/ 3 以上的委员出席,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委员 2/ 3 以上表决通过,经阳江市残联主席团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办事机构
阳江市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阳江市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通过后报阳江市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阳江市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5 年 6月 16日阳江市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阳江市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
阳江市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第一届主席团成员分工
主 席:黄英丽
职 责:负责阳江市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的全面工作。
副主席:钟志晓
职 责:协助主席做好各项工作,分管协会的宣传和组织等
工作。
副主席:姚普辉
职 责:协助主席做好各项工作,分管协会的维权和创业拓
展等工作。
委 员:黄光红
职 责:负责组织工作。
委 员:黄 彩
职 责:负责维权工作。
委 员:蒋经校
职 责:负责宣传工作。
委 员:杨汝光
职 责:负责福利创业拓展工作。
发布时间:2012-09-18来源:查看次数:5160